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全力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全力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国家一揽子增量政策,抢抓政策机遇、释放政策红利,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结合贵州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持续激发消费活力
(一)更大力度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
1.进一步优化以旧换新支持范围、丰富补贴渠道,创新便利化换新方式,将国内主流电商平台纳入活动范围。在已支持的17类家电产品和12类家居商品换新促销基础上,将国产手机、平板电脑等更多高质量消费品纳入以旧换新支持范围。
2.将家居适老化改造等纳入以旧换新政策支持范围,积极支持居家适老化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购置。
3.将国四柴油货车、出租汽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等纳入以旧换新支持范围。
4.加大汽车以旧换新、酒车联动叠加政策宣传力度,对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让名下旧乘用车,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最高补贴标准提高到1.95万元,购买燃油车或符合条件的二手乘用车(含二手新能源车)最高补贴标准提高到1.9万元。
5.优化补贴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补助标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优化提升“反向开票”、代办税费的便利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年底前国家切块下达我省的35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以旧换新资金和省级1.84亿元配套资金全部使用完毕。
6.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格查处价格欺诈等行为,大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促进旅游“淡季不淡”
7.持续推出系列优惠活动和“引客入黔”奖励政策,扎实开展“贵州人游贵州”活动,加强线上线下宣传营销,对组织“引客入黔”团队旅游及在文旅营销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制定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加力支持政策。
二、支持扩大有效投资
(三)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8.综合考虑2024年重大项目推进、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及占比等因素,对综合排名前3位的市(州)、前10位的县(市、区、特区),省级财政给予定向激励。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中央资金支持。
(四)完善省市县服务重大项目工作机制
9.健全省直部门和市(州)党政领导联系服务重大项目机制,建立领导联系服务重大项目清单,及时协调解决资金、土地、用能要素保障等困难问题,加强项目谋划储备的业务培训指导。
(五)加快各类资金拨付使用进度
10.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精准高效提高项目资金支付率,对各类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定期排名通报,确保年底前增发国债、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车购税等中央资金全部使用完毕。加快基金投资决策,确保年底前“四化”等基金全部投放完毕,贵阳大数据科创城产投基金使用率达到50%。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年底前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的256个项目全部开工,资金支付率达到30%以上;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付率达到50%,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支付率达到50%。
(六)强化项目建设用地保障
11.建立项目选址自然资源部门提前介入机制,督促指导加快用地报批、供应。建立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的重大项目用地报批协调联动机制,开展重大项目用地报批集中攻坚行动,定期推动解决重大项目用地事宜。
12.允许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依据可研批复确定的分期建设方案,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指导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组件报批工作,落实快捷报批。提高产业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办理效率,依法依规实行“交地即交证即开工”。
(七)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
13.对项目手续办理实行定期集中办公,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召集前期工作审批部门,统筹指导项目单位同时推动用地、环评、水保、林地等各项前期手续办理“并联审批”。
14.强化前期工作激励,2025年将省级前期工作专项资金提高到10亿元,将专项资金的70%安排给省直相关行业部门,30%安排给各市(州),支持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并向项目储备数量多、质量好、前期工作扎实的部门和地方倾斜支持。
(八)实施产业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激励
15.出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4年安排省预算内投资1.5亿元,支持铁路专用线、产业园区连接路网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垃圾污水处理等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16.用足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安排省级财政资金对工业、文化旅游、回收循环利用等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实施补助,加快推进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的设备更新项目建设。
(九)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17.发挥省级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帮助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合理诉求。完善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保障合理用地计划指标,帮助争取中央各类资金支持。
18.实施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加快推出一批合作示范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完善投贷联动工作机制和政银企沟通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
三、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十)优化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19.落实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15%的政策,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20.支持缴存人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和购买保障性住房,支持省内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支持住房公积金购房代际互助,支持各市(州)结合实际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有序开展存量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21.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特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拟购住房认定为首套房。
(十一)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22.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贷款项目全部纳入“白名单”,加大项目推送、问题项目修复及贷款投放力度,做到合规项目“应进尽进”,已审贷款“应贷尽贷”,资金拨付“能早尽早”。
23.对重点城市纳入保交房攻坚战的项目,在项目剩余货值能够覆盖增量融资且新增资金实现“后进先出”的前提下,并购贷款资金可用于补足项目资本金缺口。
24.落实好“金融16条”中存量融资展期政策和今年底前到期的经营性物业贷款政策延期到2026年要求。
(十二)大力促进房地产市场交易
25.支持商品房“以旧换新”,对2025年底前居民家庭卖旧房买新房的,各地政府可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发放不高于5%的政府消费券,定向用于房屋装修和家用电器消费。
26.用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和专项债券收购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政策。加快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采用“房票”和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货币化安置,促进消化存量商品房。加快实现“带押过户”跨银行办理。
27.落实好国家住房交易契税政策和取消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2025年12月31日前,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十三)提高商品房开发质量
28.制定《贵州省高品质住宅设计导则》,加快“好房子”建设。大力发展旅居地产,指导各地合理规划建设避暑康养旅居型地产项目,对配建教育设施、车位配比等进行优化设置。
(十四)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
29.落实地方政府使用专项债券回购符合条件的闲置存量土地政策,确有需要的地区也可用于新增土地储备项目,盘活存量土地。
四、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30.建立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在所有县(市、区、特区)建立工作专班,扎实开展“千企万户大走访”活动,全面摸排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加快形成“申报清单”和“推荐清单”,推动企业与银行机构及时、精准对接,努力做到“应贷尽贷”。落实好无还本续贷扩面政策,帮助符合要求的科技型、制造业、农业等领域的中型企业获得续贷支持。落实好普惠小微贷款认定标准从单户授信不超过1000万元调整到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政策。
31.支持金融机构综合运用注册登记、纳税、社保、水电气等信息,建立中小微企业“白名单”,对“白名单”内经营主体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
32.政府性担保公司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实施优惠的担保费率,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十六)加大“转企升规”激励力度
33.建立重点行业企业联系服务工作机制,省市县分级“一企一策”开展包保服务。“小升规”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更名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规定的,按照规定减免契税。
(十七)加大助企帮扶力度
34.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涉企收费的政策文件,没有法定依据的及时修改、废止。加强对金融机构、水电气等收费抽查检查,严禁重复收费、强制收费。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推动企业办事由“多地、多窗、多次”向“一地、一窗、一次”转变。
五、守住兜牢民生底线
(十八)多措并举稳岗扩岗
35.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至2025年底,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青年就业,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每招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底。
(十九)加大重点群体保障力度
36.提高学生资助补助标准并扩大政策覆盖面,落实好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提额、降低贷款利率等政策。支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及时足额发放各类救助资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各部门要简化政策兑现流程,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凝聚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强大合力。各地要坚决扛起稳增长主体责任,全力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省政府督查机构将定期对各地各部门推动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服务。
作者: 编辑:曹轶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阅读协议
>2设置个人信息
1.服务总则
贵州省会展行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https://guizhouexpo.cn以下简称“平台”)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贵州省委员会(贵州省博览事务局)主办,为注册平台用户提供准确、及时、权威的会展行业信息服务。本协议规定了平台用户应享受的各种服务及必须遵守的相关事项。用户必须完全接受本协议条款才能成为平台用户。
2.用户申请方式
用户可访问贵州省会展行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https://guizhouexpo.cn),并在其首页注册区进行在线注册。
用户可自行确定在本网站使用的用户名(会员帐号)和密码并须自行负责对其会员帐号和密码的保密,且须对其在该会员帐号和密码下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责任。主办方不对因用户未能遵守本条规定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毁负责。
3.服务变更
平台具体服务内容及方式由实际情况确定,并保留变更、终止部分或全部网络服务的权利。
4.入网规则
4.1用户在申请使用平台时,须提供详尽、准确的用户资料,并及时更新注册资料。如果注册资料包含有不正确的信息,平台有权终止用户使用资格。
4.2用户注册成功后,平台将保证用户帐号及相应的密码的唯一性,该用户帐号和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应当对以其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4.3用户必须同意接受平台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的贵州省会展行业信息或其他相关信息。
4.4用户在使用平台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a)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b)遵守标准版权规定。
(c)不得以任何非法目的使用网络服务系统;
(d)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e)如发现任何非法使用会员帐号或会员帐号出现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联系平台管理方。
4.5平台不对用户所发布信息的删除或储存失败负责。平台保留判定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平台服务网协议条款的权利。用户违背服务条款的规定,平台有权中断对其提供服务。
5.内容所有权
5.1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内容包括:文字、软件、声音、图片、录象、图表、广告等。所有这些内容受版权、商标和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
5.2用户只有在获得平台或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之后才能使用这些内容,而不能擅自复制、再造这些内容、或创造与内容有关的派生产品。
6.服务条款的修改和服务修订
平台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本服务条款和法律声明,并将在平台重要页面上向用户提示变动内容。如果用户继续享用服务,则视为接受法律声明和服务条款的变动。
7.用户隐私制度
7.1保护用户隐私是平台的一项基本政策,保证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注册资料及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在贵州省会展行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a)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b)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c)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d)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e)为维护平台的合法权益。
7.2平台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平台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则平台可将用户的注册资料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8.免责声明
8.1用户明确同意其使用平台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由其自己承担;因其使用平台网络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平台对用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8.2平台不担保网络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络服务不会中断,对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均不作担保。
8.3平台对用户在使用中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害不承担责任。
9.保障
如因用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平台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用户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10.服务变更、中断或终止
10.1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的需要而暂停网络服务,平台将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
10.2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平台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
(a)用户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b)用户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使用规则。
10.3用户对条款修改有异议,或对平台的服务不满,可以行使如下权利:
(a)停止接受贵州省会展行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服务。
(b)通知平台停止对本用户的服务。
10.4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平台同时保留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随时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的权利,对于所有服务的中断或终止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平台无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11.通知和送达
本协议项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重要页面公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本条款所述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12.法律管辖
12.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2.2如发生平台服务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时,则相抵触的条款将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条款则依旧保持对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13.其他规定
13.1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13.2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3.3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协议时应被忽略。
14.解释权
本服务条款的解释权归平台主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