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大力发展萧山区会展产业,推动会展业提质升级,加快打造全省“赛会经济”第一区,强化会展活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社会消费、助推产业发展作用,特制定本补助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会议活动
1.支持举办国际会议
对在我区举办、参会人数100人(含)以上、会期1天(含)以上,境外参会代表不少于五个国家或地区、注册国际代表不少于参会人数20%的国际会议,或在我区举办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协会联盟(UIA)统计范围的会议,给予15万元补助。
2.支持举办行业类会议
对在我区举办的符合产业导向的行业类会议,参会人数达1000人(含)以上、实际会期3个半天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参会人数1000人以上的,人数每增加10%,补助标准相应增加10%,每届不超过30万元。
3.支持以会带展
对符合行业类会议补助标准的会议项目,同期在专业会展场馆配套举办与会议主题相关联的专业展览活动,展览面积2000平方米且达1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200元,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展览活动
1.支持培育展览项目
重点培育在我区展馆举办、展期不少于3天的市场化贸易类和消费类展览项目(不包括各类成就展、人才交流会、图片展等项目),按项目展览面积规模给予扶持:8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的,给予每年(届)不超过10万元补助;20000平方米(含)-40000平方米的,给予每年(届)不超过20万元补助;40000平方米(含)-60000平方米的,给予每年(届)不超过30万元补助;60000平方米(含)-100000平方米的,给予每年(届)不超过40万元补助;超过100000平方米(含)的,给予每年(届)不超过60万元补助。
项目扶持培育期为三年(届),对于第一年(届)按照项目举办当年标准的100%给予扶持,对第二年(届)至第三年(届)分别按照项目举办当年标准的80%、60%给予补助。
2.支持大型展览
对已享受三年(届)扶持培育的,在我区展馆举办、展期不少于3天、室内展览面积不少于60000平方米的市场化贸易类和消费类展览项目(不包括各类成就展、人才交流会、图片展等项目),每届给予补助。其中,展览面积在60000平方米(含)-100000平方米的,补助20万元;展览面积在10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补助30万元。
3.支持首展
对首次在我区举办的展期不少于3天、展览面积8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市场化贸易类和消费类展览项目(不包括各类成就展、人才交流会、图片展等项目),补助5万元。其中,对首次在我区举办的世界商展100强,补助40万元。
(三)重点产业领域会展项目
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对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具有重大影响力、未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会展项目,经认定纳入重点产业领域会展项目的,可通过综合评价机制,按照A、B、C三个类别给予相应扶持。
A类项目:补助资金=场地费用*60%+20000元*[总参会人数或总标准展位数/100],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B类项目:补助资金=场地费用*50%+15000元*[总参会人数或总标准展位数/100],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C类项目:补助资金=场地费用*40%+12000元*[总参会人数或总标准展位数/100],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享受重点产业领域会展项目扶持政策的,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其他扶持政策。
三、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
会议及展览活动要求举办前30日向区商务局事先申请,主要流程包括事先申请、核查评估、正式申请、部门审核、报请审批、事前公示、资金拨付。其中,申请ICCA、UIA纳统会议的,可在项目结束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区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四、适用对象及实施时间
本办法适用于在萧山举办会展活动的企业、单位。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2日起执行,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会展活动和会展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同一主体一年中多次举办同一题材会展项目,只能就其中一项会展活动提出补助申请。同期举办的同一会展项目,其中包含展览、会议(论坛)的,原则上只能择优选择会议活动政策或者展览活动政策提出申请。
2.举办单位近三年内有违法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的,或会展项目出现严重安全责任事故、严重侵犯参展参会有关主体权益事件的,取消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申请资格。
3.申请单位应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虚报冒领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款项,取消其申请资格。
六、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商务局
解读人:会展管理科 李燕
联系方式:0571-89616008
来源: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文章系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如有不妥,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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